翰林院的动作很快,很快就搜集了相关的材料送达朱载坖的案头,朱载坖和朱翊釴父子两人在处理完政务之后仔细查阅这些资料,其实明法科从设置之后的变化并不大,主要就是在王安石变法的时候实施了大规模的变化。
按照唐代和北宋前期的制度,明法科主要的考核科目是朝廷法条和儒家经典,对于朝廷法条的考核范围主要是:“明法试律、令各一部,通过帖和策的方式考察,律、令各试十帖,律策七条,令策三条。合格标准为:识达义理、问无疑滞者为通;粗知纲列,未究指归者为不通。全通者为甲第,通八已上者为乙第,已下为不第。”
除了朝廷的法条之外,明法科也要考察儒家经典,只不过难度比之明经科要稍微简单一点罢了,而且明法科的出仕官品确实不高,按照唐宋规定,进士明法出身的,甲第,从九品上;乙第,从九品下。比之明经科尚且不足。
和唐宋其他诸科一样,明法科及第之后也还是需要吏部考试的才能够觉得是否能够做官的,吏部以身、言、书、判四项来考察,具体标准也有规定:“凡择人之法有四: 一曰身, 体貌丰伟;二曰言, 言辞辨正;三曰书, 楷法遒美;四曰判, 文理优长。四事皆可取, 则先德行;德均以才,才均以劳。得者为留,不得者为放。
但是到了王安石变法的时候,情况发生了变化,王安时比较重视明法科,再他的改革之下,新科明法则依试法官的方法,只试《刑统》大义和断案,排除了儒家经典,而且明法科的地位也得以提高了,按照王安石所制定新科明法的出仕规则,新科明法中者,吏部即注各州司法参军,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。
这下是大大提升了明法科的地位,使得明法科的地位超过了进士科,仅次于制科,所造成的结果也很简单,按照宋史的记载:“异时士人未尝知法律也,及陛下以法令进之,而无不言法令。”大量的士子开始学习法律,想要走明法出仕,不过随着新法的废弛,明法科还是回到了诸科最末的地位。
朱载坖就此事和太子朱翊釴讨论起来了,朱载坖问道:“太子以为,王安石的新科明法最终为何失败呢?”
对于王安石的新科明法,最终为什么失败,太子朱翊釴的看法是和王安石的新政一样,最终由于反对的人太多,不得已被取消了,确实,王安石的新科明法实施之后,反对的声音是一直不断。
当时人认为士之末者,乱世之事也,他们纷纷向朝廷上疏称:“进士科上可以陈皇王之事,述道德之任,试于贤良诏是也;下可以通经义之精,服诵习之劳,应礼传科是也。明法不足取也!”
如殿中侍御史刘挚就认为:“臣窃以先王之治天下,以礼义为本,而刑法所以助之者也。旧制明法最为下科,然其所试必有兼经,虽不知其义,而止于诵数,而先王之意犹在。今新科罢其兼经,专于刑书,则意若止欲得浅陋刻害之人、固涉深险之士而己。”
认为明法科所选拔出来的人,都是些浅陋刻害、固涉深险,说白了就是一帮酷吏罢了,而在中国历史上,酷吏的名声一向是极差的,如张汤、周兴、来俊臣等人,在斑斑青史上是什么名声,不问可知。
而在司马光当政之后,肯定是要将王安石的所有政策予以推翻的,司马光的态度就更为激进,他在奏疏中说道:“夫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为士者果能知道义,自与法律冥合,若其不知,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,习锻炼文致之事,为士以成刻薄,从政岂有循良,非所以长育人才,敦厚风俗也。”
司马光的看法就更加激进,司马光认为通晓法令是当官者必备的素质,明法科考试没有设置的必要,如果为士者能够知道义,自然与法理融会贯通,如果不知义,只专刑法,就会使人流于刻薄,并非长育人才的办法。从此时开始,明法科虽然有所更易,但是基本上沦为摆设,到南宋彻底消亡。
所以朱翊釴的看法是新科明法的消亡主要还是和当时党争有关,朱载坖认为朱翊釴的这个看法并不算错,从整个明法科的设置来看,从新科明法的取消到明法科的彻底消亡,确实和当时的党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。
但是朱载坖认为,这里面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,朱载坖认为,这和中国的儒法关系还是有很深刻的联系,从汉武帝以来,历朝历代基本上都以儒家治国,但是法令也是必不可少的,所以也有人认为实际上是儒法并用或者说外儒内法,但是朱载坖认为,儒法关系没有这么简单。
从历代以来的官方说法,虽然是以儒家治国,但是从来也都是强调德主刑辅,也就是既要有怀柔教化之功,也要有刑杀镇压之力,更多的时候是儒法合流,汉文帝和汉景帝以儒家德化治国,同时重用法家张释之执法,形成儒法合流,而唐太宗以儒家仁政为导向,任用法家戴胄、刘德威完善法制,儒法合流达至鼎盛。
这本来并没有什么不好的,但是从宋以后,虽然说仍旧是儒法合流,但是儒法关系已经有了本质的变化,儒占据了支配地位,而法则完全成为了工具,这点从刘挚、司马光等人的奏疏中就可以看的出来,在他们眼中,法是为儒服务的,也就是所谓的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。
最终的结果就是明法科被彻底废除,后世虽有律条,但是根本无法严格执行,一味以所谓的儒术治国,并非正道,要博采众家之长,才是办法,尤其是法,这是君王们手中的一把刀,君王们拿什么来制衡这些臣子们,唯有以法绳之才行,所以朱载坖对于明法一科是很重视的。